tonychou tonychou over 2 years ago

反對不當建設
死刑犯如果有那麼一丁點可能是無辜的,那處決之後就再也沒有翻案的可能,那些坐了冤獄難道不值得同意嗎?我不是法學專學,不過據我的理解,在極大部分文明先進國家的司法原則,是寧可放錯,不可殺錯的。
司法對罪犯的制裁,在許多現代化國家中,已經不僅僅是懲罰而且,還包括罪犯的行為矯正。死刑也可能只是一種「復讎意念」的制度化,可能拒絕了原諒,也可能令罪犯失去改過自新、重新做人的機會。
在全球194個國家(地區)中,僅有29%的國家(地區)有實際上對一般罪犯執行死刑。而先進國家中,實際上執行死刑的,應該只有美國、日本、新加坡吧,可見廢除死刑有可能是基於民主制度、法制建設、人道主義的進步發展,使得死刑的存在的需要減少。
人權團體主張的廢除死刑,尋求的是政治的途徑,並不表示人權團體否定司法途徑給予被害人家屬公道正義。
在國家權力分立(Separation of Powers)之下,司法主持正義,還受害人家屬公道,人權團體無權過問,他們不可能干預審判過程和結果,所以從行政和立法下手,是可以理解的,人權團體阻撓死刑的執行,並不代表他們試圖干擾司法還受害人家屬公道。
現今台灣法律卻還未同時也顧及罪犯的人權,所以他們可能只是在做國家還未做可是卻應該要做的事而已,不代表人權團體漠視受害人的權益。
在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,民意是施政的參考,並非標準,因為負責任的政治家必須更長遠地考量國家社會的發展,否則如果多數民意不想繳稅,難道就真的不繳稅了?
對受害人家屬而言,更折磨人的,不是罪犯有沒有被判死刑,而是繁複的審訓過程,所以應該要改革的,是司法程序!
與其讓死刑犯被槍斃,國家社會給予被害者家屬實質的協助,如財政和輔導等,可能被槍斃死刑犯更實際吧!
如果國家社會真的能夠給予被害者家屬實質的協助,就算不槍斃死刑犯,而成了缺憾,那可能也只是唯一的缺憾。反之處決了死刑犯,可是家屬仍然活在仇恨悔憾的陰影當中,那會更有意義嗎?
與其為已判死刑的罪犯爭取所謂權益,還不如從立法面下手,被死刑從法律中廢除,而非避重就輕、本末倒置地阻撓死刑的執行!
- Annotation on 關於死刑,給朱學恒的話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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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 jun_09, skygene.blogspot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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